□本報記者王曉雁
  “申請註冊聲音商標,應以五線譜或簡譜加以描述,並附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簡譜描述的,應該使用文字進行描述。”今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對商標法修改後增加的“聲音可作為商標註冊”相應規定具體提交要求。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4年2月10日。
  部分申請駁回可分割
  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方便申請人,送審稿第二十四條增加了部分駁回時的申請分割制度,即“商標局對一件商標註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時,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後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送審稿規定,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駁回通知書十五日內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註冊異議七種情形不受理
  修改後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註冊異議制度。為此,送審稿增加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註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註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三十日期滿後,提交的新的事實證據可能對案件審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商標局經質證後可以採信。
  商標異議七種情形不予受理:申請人主體資格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無明確的異議理由,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交異議申請的,等等。
  細化連續三年不使用正當理由
  為落實修改後的商標法關於通用名稱撤銷以及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規定,送審稿明確了申請撤銷商標的程序: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四種情形屬於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正當理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
  送審稿還明確了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已銷售的侵權商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有標價的,按照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工商認定侵權五年內再犯從重
  修改後的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因此,送審稿明確了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同一主體曾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定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五年內又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有證據證明同一主體五年內實施過商標侵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本報北京1月10日訊
  (原標題:三種方式計算侵權商品違法經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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