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周斌
  司法部近日制定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10月13日,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就意見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採訪。
  應對行業專業領域矛盾多發
  記者:請介紹下意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基層司負責人: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在做好傳統民間糾紛化解的同時,按照司法部部署安排,大力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實踐證明,開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的重要舉措,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發展,是人民調解制度的豐富、完善。但由於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時間不長,還存在組織不健全、制度機制不完善、工作不規範、經費保障沒有落實到位等問題。
  隨著我國改革進入攻堅期深水區,發展進入轉型期,社會矛盾糾紛易發多發,尤其是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環境保護等行業、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明顯增多,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這些矛盾糾紛政策性、專業性強,涉及主體多,影響面廣,容易激化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同時,這些矛盾糾紛大多是人民內部矛盾,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採取說服、教育、疏導等方式解決。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及時有效化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是維護相關行業領域正常工作秩序,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要求。
  在此背景下,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司法部下發意見。意見的下發,對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依法及時化解相關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對於創新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維護相關行業領域正常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進一步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基層司負責人: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人民調解法,大力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制度化、規範化建設,積極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切實加強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深化平安中國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基本原則是:在堅持人民調解基本原則基礎上,堅持黨委、政府領導,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積極推動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不搞一刀切;堅持尊重科學,著眼於矛盾糾紛的行業、專業特點和規律,運用專業知識,借助專業力量,提高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堅持改革創新,大力推進工作理念、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創新,努力實現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創新發展。
  明確重點領域建立專業隊伍
  記者:意見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有什麼新要求?
  基層司負責人:人民調解法規定,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這一規定,結合近年來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和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分佈特點,意見就組織建設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一是依法規範設立。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依托人民調解協會、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確保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群眾性、自治性、民間性基本屬性。
  二是因地制宜、實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根據不同行業或專業領域矛盾糾紛分佈特點,在矛盾糾紛集中的行業或區域設立獨立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矛盾糾紛相對較少的行業或區域,可依托現有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開展調解工作。
  三是明確了人民調解工作拓展的重點領域。根據當前有關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發生情況,重點加強醫療衛生、道路交通、勞動爭議、物業管理、環境保護等領域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記者: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與傳統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有所不同,意見對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有什麼要求?
  基層司負責人: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是做好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行業特征明顯,專業性強,化解這些糾紛,不僅需要人民調解員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和法學、心理學等專業知識,而且需要配備一定數量滿足化解糾紛需要的專職人民調解員。
  意見規定,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單位或人民調解委員會,要根據矛盾糾紛的行業、專業特點,選聘具有相關專業背景和法學、心理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專家學者、法律服務工作者等為人民調解員,建立專兼結合、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人民調解員隊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
  同時,意見要求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把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規劃,新任人民調解員須經司法行政機關培訓合格後上崗;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考核管理,及時瞭解掌握人民調解員的工作情況,對不勝任、不稱職的人民調解員應及時指導聘任單位調整或解聘。
  意見還要求各地根據化解矛盾糾紛需要,聘請相關行業或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組建人民調解專家庫、成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等,為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專業咨詢和指導。
  健全制度依法及時化解矛盾
  記者:意見對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主要內容是什麼?
  基層司負責人:加強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是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自身建設,提高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管理水平的客觀需要;是夯實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基礎,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增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權威性和公信力的客觀需要。意見對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提出了要求,主要內容是: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內部工作制度,使調解工作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糾紛移交、委托等銜接工作制度,及時受理、調解有關行業部門和單位移交、委托的矛盾糾紛;建立健全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與糾紛當事人所在地人民調解組織或單位之間聯合調解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建立健全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反饋有關信息和意見建議。
  加強規範化建設。依法規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和人員組成,確保人民調解群眾性、自治性、民間性基本屬性;規範人民調解員選聘、培訓、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和研討學習、年度考核等管理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政策業務水平和工作責任感;規範文書和卷宗製作,按照統一的文書格式和立捲歸檔要求,製作調解文書和調解卷宗,做到一案一捲;規範人民調解統計報送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報送及時,不斷提高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水平。
  記者: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有各自規律和特點,意見對化解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提出哪些要求?
  基層司負責人:化解矛盾糾紛是人民調解的根本任務。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不僅要遵循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規律和方式方法,還要根據行業、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特點,運用專業知識,借助社會力量,善於運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在意見中,就化解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提出了三方面要求:
  依法及時調解。堅持抓早抓小,努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對排查出的、當事人申請的和有關部門移送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受理,依法調解,通過教育疏導等方式,幫助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對調解不成的,要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解決。對涉及人員多、影響面廣、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糾紛,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配合做好矛盾糾紛疏導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註重運用專業知識調解。針對行業性、專業性矛盾糾紛行業特征明顯、專業性強等特點,善於運用專業知識化解矛盾糾紛。對疑難複雜的矛盾糾紛,應充分聽取專家咨詢意見,必要時可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確保矛盾糾紛得到科學公正處理。善於運用法、理、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調解工作,既講法律政策、也重情理疏導,既解法結、又解心結,不斷提高調解成功率、協議履行率和人民群眾滿意度。
  推進工作創新。創新工作理念,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對合法訴求依法予以支持,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訴求做好疏導工作;要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善於運用專業知識,借助專業力量和社會力量開展調解,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工作;要創新工作機制,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與相關部門、單位協調配合機制,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配合機制。
  各地制定出台相關配套政策
  記者:司法部對貫徹落實意見有什麼要求?
  基層司負責人:司法部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把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作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任務,切實把意見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向黨委、政府彙報工作,制定出台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配套政策;加強與財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的協調配合,落實經費保障,研究解決問題,共同指導、推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
  二是加強工作指導。要求各地認真分析本地區行業、專業領域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趨勢,研究制定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計劃和安排;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情況和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指導意見;落實人民調解員困難救助和優待撫恤政策,解決人民調解員生活困難,維護人民調解員權益,充分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是加強宣傳表彰。要求各地通過各種形式大力宣傳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優勢、成效和作用,宣傳人民調解員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大力表彰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增強榮譽感和積極性,激勵他們更加積極地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平安中國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本報北京10月13日訊
  (原標題:重點加強醫療環保領域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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