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圖為:被告人林森浩在法庭上出庭 新華社發
  綜合《新民晚報》、《新聞晨報》、《東方早報》、《上海商報》報道 昨日10時,備受關註的“復旦投毒案”二審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
  今年2月18日,復旦投毒案一審宣判,復旦醫學院研究生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林森浩隨後上訴,在訴狀中否認有殺害被害人黃洋的故意。
  林森浩否認對黃洋不滿而有殺機
  上午10時,“復旦投毒案”二審正式開庭。林森浩上訴理由有兩點,一是認為自己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二是自己在投毒後曾替換過飲水機內的水,因此劇毒物的成分被稀釋了很多。
  林森浩表示,自己只是想“整人”,並沒有殺人的動機。林稱,2013年3月30日晚上,黃洋在聊天中提到了一個整人的方法:等人睡著後,把腳泡在熱水中會尿褲子。因為平時和黃洋時常會開些小玩笑,比如走到對方身後“嚇唬”對方,聽了黃洋的方法,自己有了在飲水機中投放二甲基亞硝胺試劑的念頭,但僅僅是“一閃而過”。
  “投毒只是為了看看黃洋會有什麼反應。”林森浩表示,自己和黃洋平時無冤無仇,也沒有吵過架,更不存在嫉妒對方,自己投毒只是為了看黃洋會有什麼應對態度,不是為了知道試劑對黃洋身體會造成何種傷害,林森浩稱,自己並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還曾在網上查詢相關化學試劑的信息。
  林森浩稱,自己投毒後曾經分兩三次用漱口杯從盥洗室的水龍頭接水倒進飲水機,是希望進行稀釋。林森浩在上訴狀中也表示,判決書上認定“林森浩因瑣事對黃洋不滿,逐漸對黃懷恨在心,決意採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黃洋”的事實錯誤。實質上上訴人只是出於“愚人節”捉弄黃洋的動機而實施投毒,沒有殺害黃洋的故意。
  被告提新證稱黃洋死於爆發性乙肝
  下午質證階段,林森浩辯護律師提出新證據,法醫胡志強到庭分析稱,黃洋可能患有乙型肝炎,投毒事件和肝炎爆發只是“碰巧”。這意味著,黃洋死於爆發性乙肝導致的急性肝壞死,和二甲基亞硝胺之間並無聯繫。
  據知,胡志強是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司法鑒定人、法醫室主任,在“湖南黃靜死亡案”、“黑龍江代義死亡案”等案件中擔任鑒定或證論專家。
  胡志強出示的關鍵證據顯示:中山醫院收治黃洋時,病歷曾表述“不排斥乙肝引起肝衰竭”。其分析意見稱:黃洋死亡原因是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目前檢測報告認定黃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據;病理組織檢驗顯示:肝衰竭可由多種病因引起,沒有絕對特異性。病理檢測確定死亡性質是中毒並且是特定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是不客觀、不科學的;此外,在程序問題上,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不具備國家資格,檢方鑒定程序等不合規定。
  檢方從胡志強的專業資質、出具的相關檢驗報告引用的相關學術論文等提出了質疑。
  截至8日晚11時記者發稿,案件還在庭審中。
  案情回顧
  2013年4月15日,復旦大學校方深夜發佈官方微博,該校醫學院一名醫科在讀研究生因身體不適入院,後病情嚴重,學校多次組織專家會診,未發現病因。校方遂請警方介入。4月16日,投毒事件受害者黃洋去世。警方經現場勘察和調查走訪,鎖定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2013年11月27日,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2013年3月底,林森浩決意採取投毒的方法殺害黃洋。3月31日下午,林森浩從其實習過的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影像醫學實驗室取得裝有劇毒化學品二甲基亞硝胺的試劑瓶和註射器,當日17時50分許,林森浩將劇毒化學品全部註入宿舍內的飲水機中。經鑒定,黃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肝臟、腎臟等多器官損傷、功能衰竭而死亡。黃洋的親屬於去年12月19日將黃洋遺體火化。
  今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審代理律師唐志堅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訴。
  (原標題:圖文:被告人提出新證據 稱黃洋死於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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